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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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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第71号令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严格驾驶证的核发程序和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持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软件全国统一,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应用计算机控制程序,应当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并能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为1年。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第一年为实习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同时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二条 持有外国驾驶证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留不满一年的,应当申领临时驾驶证。

  持有外国驾驶证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居留不满一年的,应当申领临时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已持有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四)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七条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因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记录。

  第十八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内地居民,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但在暂住地申请的,需符合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与发证

  第十九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在内地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六)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
发布日期: (2006-03-21 ) 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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