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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硕士的录取:
1、录取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但未获学士学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10%(录取人数自行确定的单位不得超过录取总人数的10%)。
2、录取的考生“GCT”成绩百分位在30%以下的,需填写《录取“GCT”成绩百分位在30%以下考生的情况登记表》(样表见附5)一式两份于2007年1月10日前传递到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四)在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内招收硕士生和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录取限额内招收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由于生源组织和入学考试有各自的特点和方式,考生报考时不得二者兼报。报考教育部下达招生规模内硕士生的考生,不得转录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录取限额内的在职攻读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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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07-09-18 ) |
来源: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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