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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物业管理师培训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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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项目简介:

注册物业管理师

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作为新兴服务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为促进物业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落实建设部关于《<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精神,促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全面了解物业管理的发展现状及趋势,学习新的理念和模式,提供一个与业界权威、管理专家沟通学习交流的机会,进而提高我国物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二、颁证单位:

国家建设部、国家人事部

三、考试时间:

原定10月27、28日 ,估计推迟至2008年上半年;

四、资格考试科目: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物业管理实务》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物业经营管理》

五、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六、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上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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