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执业药师培训招生
培训简介: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做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在考前辅导中,我院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对考试重点把握准确,学员的考试过关率较高,受到历届培训学员好评。
培训目标:
(1)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人才和选拔人才的体系。通过考试,造就一批既有专业知识,又有法律知识,既有实际能力,又能严格执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学技术人才;
(2)逐步实现药师制度与国际药师制度接轨;
(3)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招生对象:从事执业药师的在岗人员或准备从事执业药师的其他人员。
报名手续:1、老考生:已参加过上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四科的考生,只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贴一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可复印A4封面),凭档案号直接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老考生采取人工录入方式采集报名信息,报名时应注意核对自己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注意事项:老考生在填表时一定要准确填写自己的档案号)。2、新考生:(1)一寸红底彩色照片4张;(2)填写《执业药师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填涂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再经卫生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3)填写学员登记表一份。备注:有关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封面,用A4纸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1、身份证或军官证;2、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3、获奖证明、荣誉证书;4、已考核认定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凡在人事部门已自行报名的学员在培训报名时,只需交一寸红底彩色照片一张,并填写一份学员登记表。
申报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报名时间:每年4月至5月份报名,10月份考试;培训时间6月至9月。
课程设置: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中药药剂学、中药鉴定学与中药化学、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药理学、药物分析、药剂学、药物化学、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考试方式: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考试管理:职业药师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
培训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本证书全国通用。
2008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科目及时间 |
||
| 日期 | 考 试 时 间 | 科 目 |
| 10月18日 | 上午 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下午 2:00—4: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 10月19日 | 上午 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 下午 2:00—4:30 |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 |
|
深圳地区具体请咨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