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08《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班招生简章
南京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教学科研实力位居国内高校前列。南京大学法学院贯彻南京大学“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学风和“诚朴雄伟,励学敦行”的校训,以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为目标,充分利用南京大学学科门类齐全、学术资源丰富的优势,注重综合能力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南京大学法学院2008年拟在深圳举办法律研究生课程班。 【培养目标】 本研究生课程班为参加学习的人士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硕士课程,同时为有意申请学位者提供报考、申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双证、单证)、法学硕士学位(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机会,满足学习者不同需求。 【课程设置】 英语、邓小平理论、法理学研究、民法研究、商法研究、刑法研究、刑事诉讼法研究、民事诉讼法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经济法研究、国际法、中国法制史、宪法学研究、国际经济法研究、国际私法研究、司法伦理学(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公司法研究、金融法研究、合同法。 注:以上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删或修改。 【招生专业及人数】 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总计招生60人。 【学习年限】 研究生课程班学习时间二年,申请学历、学位所需时间按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学习方式】 采用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学习方式。每门课程定期集中面授、考核;利用双休日或晚上业余时间上课。 【师资队伍】 课程由南京大学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副教授和教授执教。 【教学计划】 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专业培养计划设置课程,学员在二年内必须修读完规定的课程,获得50学分。(具体以培养方案为准) 【颁发证书】 凡参加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的学员,修完全部学分,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南京大学颁发的法律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报名条件】 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本研究生课程班学习,须申请学位者,请查阅国家有关申请学位考试的报名条件。 【学位申请与证书】 学员可根据自身条件或需要选择参加以下考试,获取相应的证书: 一、法律硕士(双证) 参加每年一月全国法硕统考、联考,考试通过,修满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符合南京大学硕士学位申请条件者,可获得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证书及研究生毕业证书。 1、报名条件:非法律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同等学力考生。 2、考试科目:政治、英语、专业基础(民法学、刑法学)、专业综合(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前两门为全国统考,后两门为全国联考。 二、法律专业硕士(单证) 参加每年十月的全国联考,考试通过,修满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符合南京大学硕士学位申请条件者,可获得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1、报考条件: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3年以上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2、考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单独组织,其余2门全国联考。 三、以同等学力申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单证) 参加每年五月全国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考试,成绩合格者,修满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符合南京大学硕士学位申请条件者,颁发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证书。 1、报名条件:获学士学位满三年。 2、考试科目:英语、法学综合 有关研究生入学及学位申请的要求按南京大学相关政策办理,详情请登陆南京大学研究生院网页了解。(http://grawww.nju.edu.cn) 【授课地点】深圳虚拟大学园(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 名】 1.持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2寸近照4张、1寸近照1张。 2.填写南京大学研究生课程班报名表;交报名费300元。 3.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研究生课程班入学通知书,收到入学通知书后交纳学费。 【报名地点】深圳市高新南区虚拟大学园A308,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 【报名时间】2007年12月18日起,额满为止。 【开学时间】 拟2008年7月开学。 【咨询电话】 (0755) 26712216、26712219、26712200 赵老师、 王老师、熊老师、肖老师 【E-mail】 sznju@vip.163.com 【特别说明】 中途退学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习,可发已经结课的单科学习证明,或经申请批准后转入下期学习,不退学费。如非本校的原因,报名费恕不退回。 【学费】 学员入学前先交纳研究生课程班的学费,法律硕士阶段的学费,在正式录取后,按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另行收取;以同等学力申请法学硕士的论文及学位申请费用按申请时南京大学的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其它事宜】教材费、资料费以及外地学员的交通食宿费均由学员自理。
【注意事项】 本招生简章中如与国家教育部或南京大学研究生院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教育部或南京大学研究生院的政策为准。 本招生简章解释权归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