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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计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和软件产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要,实现我国软件人才培养的跨越式发展,教育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选择部分高等学校,采取多项扶 持政策,支持其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这是新时期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经统一部署、有关高校申报和专家评审,现决定首批批准 北京邮电大学 等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为做好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

  一、要将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作为进入新世纪跨越式培养软件人才的重大举措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中明确提出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 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加快软件人才培养是重要保证。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是我国软件产业人才培养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次重大改革尝试,旨在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推动力。各示范性软件学院要抓住机遇,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我国有重要影响的多层次实用型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二、要将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作为加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结 构调整力度,推进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要举措抓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各示范性软件学院要在加大软件专门人才培养力度的同时,把培养大批各类复合型软件人才作为重要任务,为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准备坚实的人才基础。示范性软件学院可以从所在学校二年级后在校本科生中招生;可以开展软件方向第二学士学位办学;可以招收软件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可直接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和规模由所在学校自主确定 , 国家不安排招生计划数。

  三、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要以进一步推进办学机制改革,主动推进国内合作办学与中外合作办学,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基本办学模式。可以多途径探索合作办学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 由高等学校与国内外企业合作,拉动社会资金投入,按运作企业化、办学专业化、后勤社会化的模式兴办。示范性软件学院应把开展切实有效的产学研合作作为推进办学模式改革的重要方面,要与国家级软件园、著名软件企业、公司建立稳定的合作途径和条件优越的软件实习基地,要使学生能够参与实际的软件开发工作。

  提倡并鼓励各示范性软件学院与美国、印度、英国、以色列、爱尔兰等国家的大学、软件公司或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特别要重视同国外软件公司合作建立高年级学生的实习基地使学生在学习阶段就了解国际软件产业的发展,逐步熟悉国际软件产业市场,为他们以后的创业打下一个好的基础。在同国外大学和软件公司、企业的合作中,逐步建立起我国软件人才成本低、质量好的优势。

  四、示范性软件学院要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和建设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多层次实用型软件人才为目标,切实做好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要加强计算机与数学等相关学科、软件与硬件的有机结合,加强CMM、ISO9000 等工程管理以及系统分析和系统设计等方面的教学内容。使用国际上最新优秀原版教材、使用双语授课的课程均要努力在短期内达到课程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示范性软件学院应把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始终作为学院办学的生命线。要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和软件专家授课,建设学术造诣高、教学和软件开发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要十分重视硬件建设,尽可能提供一流的教学与实验条件。要制定和实施保证名师上讲台的措施以及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的政策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努力把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教学质量办成国际上的一流水平。

  六、示范性软件学院也是试点性软件学院,提倡和鼓励根据自身特点,立足所在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的国外大学或公司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形成不同特色,不搞一种模式。各示范性软件学院应积极探索教学模式的改革,结合本院优势以及本地区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努力办出自身的特色和水平。

  七、经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原则上允许其按办学成本制订学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具体标准和审批办法待教育部、国家计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后,另行通知。同时各示范性软件学院应制订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就读机会的配套措施,通过建立贫困学生奖(贷)学金制度等,支持成绩优异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八、要把办好示范性软件学院同建设一批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紧密结合起来。示范性软件学院所在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软件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把它作为向新兴学科的高水平进军、大力度的学科结构调整、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抓好中外合作办学、促进产学研结合,直到为本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做出贡献的一项重大举措抓好抓实。

   有关高等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 教高[2001]3号 )提出的建设目标和试点内容,尽快组织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建设和实施工作。 

 






 
主题词:高校 信息 技术 教学 办学 批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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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 , 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财务司、学生
     司、国际司、学位办、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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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2001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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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35所示范性软件学院名单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云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厦门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返回 
 
 
关于示范性软件学院  
 
 
为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和软件产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实现我国软件人才培养的跨越式发展,教育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选择国内三十五所高等学校(其中北京六所),采取多项扶持政策,支持其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

一、目的和意义: 
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是培养新世纪跨越式软件人才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加快软件人才培养是重要保证。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是我国软件产业人才培养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次重大改革尝试,旨在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推动力。

二、办学特点:
①合作办学

示范性软件学院采取合作办学的基本模式,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由高等学校与国内外企业合作,拉动社会资金投入,按运作企业化、办学专业化、后勤社会化的模式兴办。示范性软件学院要与国家级软件园、著名软件企业、公司以及国外软件公司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途径和条件优越的软件实习基地,使学生能够参与实际的软件开发工作,在学习阶段就了解国际软件产业的发展,逐步熟悉国际软件产业市场,为他们以后的创业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②招生方式

示范性软件学院可以从所在学校二年级后在校本科生中招生;可以开展软件方向第二学士学位办学;可以招收软件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可直接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和规模由所在学校自主确定,国家不安排招生计划数。

③教学质量

示范性软件学院把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始终作为学院办学的生命线:将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和软件专家授课,建设学术造诣高、教学和软件开发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重视硬件建设,尽可能提供一流的教学与实验条件;制定和实施保证名师上讲台的措施以及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的政策和保证机制,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努力把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教学质量办成国际上的一流水平。

④教学改革和建设

在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上,示范性软件学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多层次实用型软件人才为目标。使用国际上最新优秀原版教材,在短期内使采用双语授课的课程达到课程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⑤学费和奖学金

示范性软件学院可按办学成本向学生收取学费。
示范性软件学院将按不低于学费总额的10%设立奖学金,以保证品学兼优但家境贫寒的学生就读。 

三、国家对示范性软件学院的优惠政策:

国家将加大对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政策引导和投入,国家计委将通过政府间贷款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初期建设,贷款将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基本设施建设。
 


 
示范性软件学院招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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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示范性软件学院招生办法 
   按照教育部教高(2001)6号文件规定:示范性软件学院可以从所在学校二年级后在校本科生中招生;可以开展软件方向第二学士学位办学;可以招收软件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可直接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和规模由所在学校自主确定,国家不安排招生计划数。(示范性软件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请读者向院校咨询。) 
二、软件工程硕士招生办法 
   (一)报名工作 
   1.考生一般应在报考的学校参加报名和考试。如有特殊情况要求申请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报名和考试的,必须经报考的学校同意,由学校统筹安排。 
   考生在报名前须填写《2002年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报名资格审查表》,此表可从www.meng.edu.cn下载,贴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照)一式二份。考生携《报名资格审查表》、有关证件(原件),按照培养单位规定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报名。 
   2.报名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报名采用机读卡采集考生基本信息和考生图像信息的方式。 
   培养单位将其中1份《报名资格审查表》存档;另1份交由考生作为报名资格依据。考生报名工作于2002年4月25日前结束。 
   (二)考试科目 
   入学考试科目为数学(甲)、英语、专业基础和专业综合共计4门。数学和英语入学考试大纲采用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考试大纲及考前辅导教材》和《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考试大纲及考前辅导教材》。 
   (三)考试方式、考试时间 
   入学考试分全国联考和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考试两部分。考务工作均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 
   数学(甲)和英语两门考试采用联考方式,委托全国工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命题和阅卷。 
   专业基础和专业综合两门考试的命题及阅卷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其中专业综合考试由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小组以面试方式进行,着重考核考生掌握计算机专业基础知识、软件开发或软件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潜在素质、岗位经历和业绩。考试成绩采用与笔试科目相同的计分制计分。专业综合考试是入学考试的重要科目,其考试成绩不得以其他考试科目和复试成绩代替。 
   入学考试时间为:2002年6月1日、2日。6月1日上午英语,下午数学;2日上午专业基础,下午专业综合考试。 
   (四)录 取 
   软件工程硕士生的录取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和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划定。各培养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总成绩,择优录取。录取人数由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和本单位的培养力量自主确定。 
   各培养单位录取只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人数,不得超过录取总人数的10%。 
   (五)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 
   为规范培养环节,由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制订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供各培养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培养方案时参考。 
   攻读软件工程硕士学位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学位论文(论文形式可以是工程项目技术报告、关键技术的研究论文等)答辩,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发给工程硕士学位证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高等学校,可以自主组织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的招生工作。有意报考示范性软件学院的考生,请注意相关学校的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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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计价格[2002]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全国首批35所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示范性软件学院在办学模式、招生方式、学制管理上的相对灵活性,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采取按学分核定的方式。各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实行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最高限额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工程硕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完成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下同)不高于80学分,完成工程硕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
   二、各高等学校在全国统一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办学成本,提出本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各高等学校提出的收费标准时,要对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办学成本和学生的承受能力、就业后的收入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可以请相关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并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保证收费标准的合理、科学。 
   四、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奖、贷、助、补、减”等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校实际,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问题,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不能入学或终止学业。当前尤其要根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各项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建设,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实施有效的产学合作,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取的学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七、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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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培养及 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学位办[2002]9 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加快软件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经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在工程项士专业学位系列中培设软件工程领域并在该领域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现将该领域工程硕士的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以下简称软件工程硕士)培养单位的确定
  开展培养软件工程项士工作的高等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具有“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有一支既有软件工程实践经捡、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师资队伍;有与企业合作的良好基础,能为培养软件工程硕士提供较好的工程实践与教学活动场所;教育教学的组织管理人员落实。 
  己开展其他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培养工作且具备上述条件的高 等学校,若需新增软件工程领域,请在填写本校年度《招收在职 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计划表》 ( 以下简称《计划表》 ) 时,填入与新增软件工程领域相关的内容。
  经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但未曾开展培 养工程硕士工作,且具各上述条件的高等学校,若需开展堤养软件工程硕士工作,应填写《培养工程硕士及其专业学位授予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计划表》,以及与培养软件工程硕士条件相关的其他书面材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 导委员会对各校培养软件工程硕士的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意 见,并依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确定可培养软件工程硕士及授予相应工程硕士学位的单位。《申请表》和《计划表》(《申请表》和《计划表》的样表可从www.meng.edu.cn下载)及其他书面材料,请于每年2月底前递达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 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二、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招考与录取
1 、报考攻读软件工程硕士学位考生的基本条件
(l)具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职工作人员,原所学专业和年龄不 限);
(2)较系统掌握计算机专业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软件开发或软件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能力。
2 、入学考试
  报考攻读软件工程硕士学位须参加入学考试。入学考试分全 国联考和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考试两段进行。考试科目为外语、数学、专业基础和专业综合。其中外语和数学实行全国联考。专 业基础和专业综合考试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重点是考核考生 对计算机专业基础知识,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与信息技术领域的专 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解决软件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录取
  攻读软件工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录取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和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划定 ; 录取人数由各 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和本单位的培养力量自主确定。录取名单及成绩送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经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高等学校的招生方式,参照教高[2001]6号文件执行。是否参加全国入学联考,由学校自主确定。录取名单送全国工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三、软件工程硕士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
  软件工程硕士是面向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和发展需要、面向企事业单位对软件工程技术人才需求培养的高层次实用型、复合 型软件工程技术和软件工程管理人才。各培养单位应针对软件工 程硕士的培养目标和培养特点,制订相应的教育教学文件,保证 培养质量。
  为规范培养环节,由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提出《制订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另发),供各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培养方案时参考。
  攻读软件工程硕士学位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学位论文(论文形式可以是工程项目技术报告、关键技术的研究论文等)答辩 ,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发给工程硕士学位证书。

四、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 以适当方式对软件工程硕士的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和质量检查,对不能保证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工程硕士培养资格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抄送: 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发布日期: ( 2007-11-30 ) 打印】 【收藏】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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